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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逾期繳費,應支付欠付的物業服務費及違約金——開平某物業公司訴關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發布時間:[2018/1/18 16:56:08]   點擊次數:[10110]

【主要案情】關某購買了涉案房屋,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由該物業公司為關某的涉案房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關某需每月1日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590.68元以及分攤的電費,并約定物業使用人如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物業服務費5 交納違約金。從2016年3月1日開始,關某沒有依約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公攤電費,經物業公司書面催收,關某仍拒絕繳納前述費用。物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關某支付拖欠的物業服務費4725.44元以及公攤電費26.0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某欠費事實屬實,判決關某應支付物業服務費4725.44元、公攤電費26.02元給物業公司。并認為關某未按期支付相關費用造成物業公司利息損失,但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關某對違約金標準也提出異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違約金標準調整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30%來計算,關某以每期欠付的物業管理費為基數分段計算違約金支付給物業公司。

【點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業主需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本案中,關某逾期支付物業服務費造成物業公司利息損失,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物業公司。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關于“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顯失公平,關某也要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因此法院根據關某違約的性質、物業公司損失的程度,根據公平原則對違約金標準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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