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寧波物協”。英文名稱: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縮寫:NBPMI。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管理服務相關的經濟組織依法自愿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行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認真研究物業管理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創新、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切實維護物業管理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寧波物業管理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寧波市民政局,黨建工作管理體制實行屬地管理,接受福明街道黨工委在黨建工作上的領導。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寧波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本會具有宣傳法規政策、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業主和企業的正當權益,協商解決矛盾;開展培訓、調研、考查和交流活動;編印資料,提供咨詢;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宜等基本職能。本協會的主要業務范圍有:
(一)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及時反映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代表行業表達觀點和立場。
(二)開展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行業自律準則,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懲戒約束機制,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調解行業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接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托,開展課題調查研究。
(四)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類咨詢服務;收集、研究和發布物業管理相關市場信息和研究成果;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開展咨詢評估、創優考評等工作。
(五)開展行業宣傳引導,創辦和建立協會網站和微信公眾平臺,與媒體聯合建立宣傳陣地、策劃宣傳活動,編輯出版物業管理相關文集匯編、交流材料、宣傳資料等,宣傳和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六)開展行業教育培訓,建立人才培育機制和培訓基地,建立行業專業人才庫和行業培訓師資隊伍,組織開展專業崗位、法規政策、業務技能等培訓,承接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授權或委托的教育培訓任務。
(七)推動行業轉型升級,引導企業做大做強,培育第三方咨詢評估市場。
(八)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為會員開展學習交流、考察訪問提供協調聯絡服務,做好來訪接待等工作。
(九)接受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委托,或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在寧波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相關的其他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會團體、有關行業組織,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 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協會正式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三)遵守行業自律守則,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接受協會的監督管理;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會員二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嚴重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經會長單位辦公會議通過,再報理事會表決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除名后,其中本協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不得以本協會會員名義進行活動,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應當建立會員信息名冊,記錄會員的基本情況及其變動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三)其他決議由到會會員的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市民政局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其中,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選舉,要進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熟悉本行業情況,有專業知識,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且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本協會實行會長輪值制度。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民政部門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協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市民政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指導、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名單;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實行單位任職制,一般應由當選的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負責人出任相應職務。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會長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變更的,由該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并報秘書處予以變更。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本協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善赣脤#妫┞毠ぷ魅藛T。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建議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亦可由會長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并主持,也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主持,并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可根據需要決定臨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檢查、監督和處理決議實施的有關重大事項及臨時重要事項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分支機構。本協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會長提議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民政局批準。分支機構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負責處理本專業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協會的宗旨、業務范圍和工作計劃,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分支機構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實施。分支機構的副主任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并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協調。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協會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六)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及時予以糾正;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當收入。
第三十八條 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會費繳納標準和會員管理辦法經會員大會批準后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收入)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增值為本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市民政局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協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五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協會黨組織意見;本協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12月26日四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寧波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